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澤鎮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107號、104年度偵字第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嬉旻 告訴被告黃澤鎮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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