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澤鎮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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