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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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上訴人 楊芊邑 即如邑菓菜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玲玲 因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