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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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萬和
蕭明仁 柯麗華 涂志豪 賴琬玲 陳惠哲 許智軒 林孟緯 王淑慧 孫學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