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88號原告 黃沛呈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被告 鄞義俊
鄞義賓 鄞芳薰 鄞義煌 鄞芳惠 鄞芳麗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複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
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