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建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7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建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酒精濃度呼器測試報告」更正為「酒精測試報告」,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鐘建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然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為警測得每公升0.49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411號被告鐘建文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望安鄉東吉118號居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建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8月17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翌(18)日7時40分許起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7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與福祥街口,因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攔查,並於同日8時6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49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建文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器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檢察官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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