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81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