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33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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