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8號原告丙○○
丁○○乙○○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複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