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88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周雨潔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5日10時44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204元,及其中⑴16,596元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2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⑵21,880元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⑶11,781元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與卷內事證尚有不符,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