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呂香蘭 被告 蔡紘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有罪(原告告訴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