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9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俊
訴訟代理人 陳資仁
被告 黃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