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王春成 (地址詳卷)被告 周宜臻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銘珠
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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