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鎮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鎮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7年3月4日為警採尿時│98年1月20日晚間某時│98年1月20日晚間某時│98年1月21日│││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98年度毒偵字第948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98年度訴字第760號│同左│98年度簡字第6201號││實├──┼───────────┼───────────┼───────────┼───────────┤│審│判決│98年6月26日│98年5月27日│同左│98年9月1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上│98年度上訴字第3374號│同左│同上││決├──┼───────────┼───────────┼───────────┼───────────┤││確定│98年3月30日│98年11月4日│同左│98年10月22日│││日期│││││├─┴──┼───────────┴───────────┴───────────┴───────────┤│備註│㈠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6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㈡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㈢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㈣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附表:│├────┬───────────┬───────────┬───────────┬───────────┤│編號│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剝奪行動自由││├────┼───────────┼───────────┼───────────┼───────────┤│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9日晚間某時許│98年5月19日晚間某時許│98年3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782號││98年度偵字第1917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746號│同左│99年度訴字第798號│││實├──┼───────────┼───────────┼───────────┼───────────┤│審│判決│98年11月6日│同左│99年9月1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上│││決├──┼───────────┼───────────┼───────────┼───────────┤││確定│99年2月1日│同左│99年10月25日││││日期│││││├─┴──┼───────────┴───────────┴───────────┴───────────┤│備註│同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