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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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家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家麟因重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梁家麟因附表所示傷害致重傷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6犯罪日期欄所載之犯罪日期,及附表編號9罪名欄所載之罪名均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