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調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黃品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23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