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馬補字第36號原告 陳建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家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書記官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