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馬補字第34號原告 謝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霞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75元(計算式:租金38,000元+水電費675元+違約金19,000元=57,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官陳順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