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陸肆公克(淨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第五分局所報告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64公克(本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15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20016797號鑑定通知書,本件扣案白色粉末1包含袋重0.64公克(淨重0.44公克)確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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