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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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5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LIMLIEHWANG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即LIM
LIEHWANG於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即LIMLIEHWANG於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婚 字第 1454 號裁定(95.12.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家調 字第 22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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