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上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中簡上字第5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95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752號、第100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徒空言以原審判決昧於事實,任意推定犯罪,對於被告之證據漏而不審為由,提起上訴,惟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