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77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因聲明人等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 黃江 園妹、 邱江 三妹、 江秀蘭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 黃江園 妹、邱江三妹、江秀蘭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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