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金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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