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尹莉婷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簡瑋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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