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佑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總驗餘淨重貳點零零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戴佑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規定,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1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且未經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該案遭警扣押之白色或透明晶體淡黃色透明晶體各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2.0102公克,驗餘淨重
2.0057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188號卷第38頁)可稽。該等晶體既係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即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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