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李映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修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