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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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聲請人 葉淑霞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湘文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4+1)×43×10=6,45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前置協商文件以資說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及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7年6月8日至109年6月9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併請聲請人於提出之文件(存摺紀錄)註記詳情。如聲請人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是否與前置調解聲請狀相同?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7年6月8日至109年6月9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必要支出情形相同?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最近半年相關單據釋明之。如是,請就請就下開事項說明:水費、電費、瓦斯費每月
1,352元,最近半年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工會會費、團保費與健保費每月1,000元、國民年金每782元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文件;手機費1,000元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文件;生活日常每月1,000元之原因性及必要性;關於交通費1,000元、機車維修費每月500元,請說明上下班交通路線等,並提出提出最近6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加油費單據、悠遊卡查詢資料等)。併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居住何處?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7、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如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包括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提之國泰人壽保單)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補正說明,據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可知聲請人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何時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領取金額為何?聲請人就該筆金額後續作為何用途?一併提出聲請人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當時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其內頁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7年7月1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8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或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十五、本件於調解時有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向本院陳報聲請人尚有分別積欠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貸款、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而有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債權讓與取得該部分債權,故請聲請人確認目前是否仍有積欠該等債務,並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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