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銘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零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銘謙於民國106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
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11月04日止累計135,834元正未給付,其中132,444元為本金;2,59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銘謙於民國109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
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11月04日止累計112,925元正未給付,其中110,677元為本金;2,24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銘謙於民國108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
6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11月04日止累計621,449元正未給付,其中602,256元為本金;18,40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銘謙│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132444││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銘謙│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110677││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銘謙│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602256││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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