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7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下午1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許夙君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即聲請人丁○○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給
付聲請人丙○○新臺幣陸萬元。
二、聲請人丙○○願當庭撤回對相對人即聲請人丁○○刑事傷害
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九四號
),並撤回對相對人即聲請人丁○○刑事毀損罪之告訴,並
不再追究強盜部分之刑事責任,請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機
會。
三、相對人即聲請人丁○○願當庭撤回對相對人乙○○、甲○○
刑事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
九九四號)。
四、聲請人丙○○、相對人即聲請人丁○○均不再向相對人即聲
請人丁○○、相對人乙○○、甲○○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