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調字第1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7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下午1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許夙君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即聲請人丁○○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給
  付聲請人丙○○新臺幣陸萬元。
二、聲請人丙○○願當庭撤回對相對人即聲請人丁○○刑事傷害
  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九四號
  ),並撤回對相對人即聲請人丁○○刑事毀損罪之告訴,並
  不再追究強盜部分之刑事責任,請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機
  會。
三、相對人即聲請人丁○○願當庭撤回對相對人乙○○、甲○○
  刑事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
  九九四號)。
四、聲請人丙○○、相對人即聲請人丁○○均不再向相對人即聲
  請人丁○○、相對人乙○○、甲○○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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