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艷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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