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 黃政隆
陳建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唐小菁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楊明州 局長訴訟代理人 廖翌安
吳佩玲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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