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李玲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