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6333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惟不符定應執行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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