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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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許可證編號高雄縣三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月間某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2年7月17日非法入境日期)犯刑法第216、214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667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4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