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建璋
簡志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叁仟伍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