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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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祐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660元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52722元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003新臺幣493727元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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