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宋育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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