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 劉志華 被告寶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