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王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年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