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1號聲請人 高毓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綉桂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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