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5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吳周權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周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新北市○○區○○○路○段○○○巷○號)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周權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時法定代理人為 曲良治 ,嗣因同年11月1日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火土,並由新法定代理人林火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請人所提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令、聲明承受訴訟狀各1件在卷可稽,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周權(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係聲請人所管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失蹤人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於自宅失蹤去向不明,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2年10月24日列為失蹤人口協尋迄今已逾3年,並查詢 吳君 無出入境紀錄,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年11月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吳周權死亡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吳周權為00年0月00日生,於
101年11月28日失蹤時已滿80歲,而其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07年11月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吳周權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吳周權自101年11月28日失蹤,計至104年11月28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郁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