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5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發查偵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甲○○心神回復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陳舊性腦出血導致右半身麻痺、失語症及智能障礙,目前無法講話、聽不懂、無法走路、大小便無法控制,日常生活完全由他人照顧,此有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95年8月10日(95)管歷字第959號函文乙紙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已無訴訟能力,而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於被告心神回復之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