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8號上訴人 彭銘淵 兼訴訟代理人 高明瑄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振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黎隆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