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27號聲請人甲○○住○○市○里區○○○00號(八里療養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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