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羅雯薇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 律師
鄒宜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芸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1,8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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