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陳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安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拿大幣5萬元,依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0月1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加拿大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24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5萬×24=1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2,8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