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