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楊勇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執他字第六一一六號被告楊勇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貴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一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一‧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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