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63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8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予以羈押在案。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訊問後,此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本件被告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陳稱有口腔癌一節,可依醫院診斷資料向看守所聲請用藥,或視必要情形戒護就醫,附此敘明。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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