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政隘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958元及法定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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